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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管理方式
綜觀世界各國,現已制訂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令的國家包含日本、南韓和中國,而開啟室內空氣品質先河的美國和歐盟等先進國家,雖無訂定相關法令,但針對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的建議,或自主管理制度的推動行之有年,以下說明國內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情形。
(一)國外管理情形
目前世界各國已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法令或指引的國家如表1 所示,除我國外亞洲國家包含中國、南韓、日本、香港及新加坡,美洲包含美國與加拿大,歐盟主要為德國與芬蘭,大洋洲則有澳洲。然而,並非所有國家均推行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或訂定相關規範,目前世界各國已推行室內空氣品質法令或制度的國家中,中國、南韓、日本和香港為推行自主管理制度或法源化的國家。中國、南韓、日本和香港的自主管理制度或法令相關內容彙整如表2(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與改善簡介,孫國書)。
表1 世界各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令及規範彙整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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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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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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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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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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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指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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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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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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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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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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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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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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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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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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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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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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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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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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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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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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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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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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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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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
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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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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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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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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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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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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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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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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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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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 for Good 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 Prem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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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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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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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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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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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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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Q Tools for Schools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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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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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 Air Quality: A Guide for Building Owners and Facility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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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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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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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sure Guidelines for Residential
Indoor Air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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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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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 Buildings:A Technical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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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ls for Schools Action Kit for Canadian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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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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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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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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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or Air
Hygiene
Commission
(I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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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value for indoor 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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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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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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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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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or Air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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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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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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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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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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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e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 buildings -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air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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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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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亞洲競爭國室內空品自主管理制度比較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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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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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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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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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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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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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立法執行,但不具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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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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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發佈時間:2002/12/18
實施時間: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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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人體健康,預防和控制室內空氣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室內空氣品質參數及檢驗方法,適用於住宅和辦公建築物,其它室內環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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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辦公建築無相關資料物,其它室內環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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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Indoor Air Quality Center (CIAQC) 年度最佳空氣檢測單位評選,適用於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明確法律地位的獨立實驗室,評選依據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評選條件:1.申請機構須具 評選規則、評選政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4.符合中華民眾共和國計量認證要求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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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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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立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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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Environment (M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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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or Air
Quality Standards 2006 年1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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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Act 以有效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和帶動各種的政策措施為優先考量來制定Indoor Air Quality Standards,保護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免受空氣汙染所導致的健康風險,並於2006 年1月1 日開始強制執行新建築物的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量測,強制管制項目有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碳、甲醛、總細菌濃度、一氧化碳,而二氧化氮、氡氣、總揮發性有機物質、石棉和臭氧則是自願性管制。另外,也針對場所的通風效能與建材所含之有機物和甲醛逸散量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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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車站、地下超市、圖書館、博物館、醫療中心、室內停車場、公車站的等候室、火車站、機場及其孩童照護中心、老人醫學中心、賓葬中心、桑拿浴、婦產坐月子中心、大型商場(共1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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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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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要求建築的管理者需針對有強制管理的汙染物項目進行每年一次監測,且每年的一月底必需將監測結果回報給州長/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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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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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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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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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建築大樓的室內溫度、相對濕度、氣流、一氧化碳、二氧化碳、PM10 和甲醛之濃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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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場、百貨公司、店鋪、辦公室、學校、共同住宅等具有相當規模的建築物,並有多數人使用、或者利用,且需環境衛生特別需要照顧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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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厚生勞動所辦理之環境衛生管理技術人員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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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 個月或6 ~9 月期中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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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未立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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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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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計劃指南/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指引發佈時間: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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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室內空氣質素及加強公眾對這方面的關注,政府實施「室內空氣質素管理計劃」,採用兩個級別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卓越級」及「良好級」),作為評估樓宇室內空氣質素的基準,並由意願者自行申請,而除檢驗師的聘請需付費外,其餘項目均為免費。目的在於建立一個維持室內空氣質素的有效自行規管制度。本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以自願及自我規管的方式按年進行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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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住宅樓宇(b)醫護樓宇(c)工業樓宇(d)樓宇的任何範圍或部份,而該等部份乃建造、使用或擬用作住宅、醫護或工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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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資格的檢驗師:1.檢定商業樓宇及公眾場所已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 章)註冊的專業工程師,且屬於屋宇設備、氣體、化學、環境、輪機及造船或機械界別。2.檢定政府及半政府樓宇(包括商業或合建樓宇內政府所租用/擁有的處所)(i)如上文(a)項規定;或(ii) 由建築署署長或機電工程署署長以書面委任具有相關資格及經驗以進行室內空氣質素檢定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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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願及自我規管的方式按年進行檢定工作。檢定證書有效期為1 年,每5 年需要重新量度整套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參數,而期間的4 年,若符合某些條件 (8項),只需每年量度二氧化碳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兩個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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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管理情形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我國行政院於94 年8 月25 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26 次委員會議」,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主管機關,擬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
環保署於民國94 年12 月30 日公告我國「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規範之項目包括: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bacteria)、真菌(fungi)、粒徑小於等於10 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2.5 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O3)及溫度等十項。
民國97 年10 月9 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查。民國100 年11 月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總統正式公告,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第二位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將過去室外大氣管制為主的空氣污染防制,延伸至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 公告後一年內陸續完成訂定相關子法,並逐批公告列管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共計四章二十四條,規範國內各公共場所依法落實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其架構與重點如圖1,推動歷程如表3,於民國101 年11 月23 日起正式施行。
表3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法令推動歷程
推動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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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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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0 月23日~9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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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室外空氣污染物之國民健康風險評估及管制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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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4 月01日~9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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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與管制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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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05 月29日~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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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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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05 月02日~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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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專案工作計畫、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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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1月20日~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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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檢討及自主管理診斷機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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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05月16日~9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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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共場所自主管理制度及室內空氣品質相關子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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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1月20日~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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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與子法建置暨編撰居家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技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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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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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預計於一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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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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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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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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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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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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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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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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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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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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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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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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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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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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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批受法規管制公告場所名單,半年後正式實施列管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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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架構
臺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訂定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於隔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另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陸續訂出「室內空氣品質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5項子法,根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危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其相關標準如表4所示。
環保署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 年11 月23 日開始施行,並於同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 項子法。
環保署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臺中市第一批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列管對象共計45家,其包含政府機關、商場及醫療機構等,如表5臺中市室內空氣品質第一批列管場所。相關公告場所之管制室內空間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場所公告類別之管制室內空間及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規定辦理。
自103年7月1日起,將依公告標準方法進行檢測作業,首波針對環保署第一批公告列管場所實施稽查作業,相關場所須符合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懸浮微粒(PM)、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臭氧(O3)等9項不同的空氣品質指標,各場所公告類別之管制室內空間及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如表6所示,若檢測結果違反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在90天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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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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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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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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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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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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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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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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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值
|
9
|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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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HCHO)
|
1小時值
|
0.05
|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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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s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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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值
|
0.56
|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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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Bacteria)
|
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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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CFU/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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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Fungi)
|
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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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註b
|
CFU/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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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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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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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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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懸浮微粒(PM2.5)
|
24小時值
|
35
|
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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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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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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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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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法
註a: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標準值係採計苯、四氯化碳、氯仿、1,2-二氯苯、1,4-二氯苯、二氯甲烷、乙苯、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對、間、鄰)等12種化合物之濃度測值總和者。
註b: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小於等於1.3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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